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确保债务情况真实可靠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经审核确定符合公共财政原则的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化解,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范畴。偿债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的办法,即年度偿债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额筹集,汇入自治区财政实时监控的特设专户,对银行贷款、工程欠款、设备购置等债务按债务人发出的偿债通知,由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债权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学校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在审计认定过程中,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化解债务专项补助资金时亦酌情扣减相关单位的补助款项;对债务虚假情况严重的县(市、区),取消其享受自治区财政化解债务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在债务清偿后,对审查发现有套取、挪用资金或错付、多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要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管理,建立机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地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应建、应办项目资金的足额安排。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不再安排超过财力可能的教育建设项目。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新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还债”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将学校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核定学校经费预算。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按规定程序核定的学校经费预算,禁止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产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今后,对已经在建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把经费缺口留给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产生新的负债;公办学校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部分须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