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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就业制度。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农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切实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搞好劳务基地建设,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

  (六)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调配合,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订单培训”为主,建立培训机构、参训农民与用工企业的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实施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办法。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八)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编制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

  四、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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