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为成员单位的“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减排工作办公室。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全省“双三十”节能降耗工作;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推进全省“双三十”污染减排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保障资金,确保“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督导,负责日常节能减排监管,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节能减排数据、主要措施进展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双三十”县(市、区)和企业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双三十”县(市、区)和企业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企业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未来3年和分年度的节能减排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资金来源,报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作为未来3年的工作目标。
(三)建立激励机制。各级财政要对“双三十”县(市、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双三十”县(市、区)和企业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新、扩、改项目按省重点项目对待,在项目审批、征用土地、水电供应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专项资金要向“双三十”节能减排项目倾斜。
(四)加大执法监督。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每季度一调度,每半年一通报,每年度一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完成;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双三十”节能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全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
(五)强化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
育活动,釆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进步经验交流,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