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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按要求关停、淘汰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

  3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密集区)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4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核准、备案有关程序,无违规项目建设。

  5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2009年前建成,且出水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A标准;已建成但出水不能达到一级标准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009年前完成改造,限期达标。建设垃圾处理厂,并达标运行;工业园区(密集区)实现污染集中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县级市城区和县城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尚未达到二级标准的,2010年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于入境断面水质。

  72008年底前,行政区域内列入726家省环保重点企业的,完成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对标”,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二)重点工业企业目标要求。

  1按期并力争提前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2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淘汰任务。

  3列入726家省环保重点企业的,2008年6月底前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监控中心联网;2008年底前,所有省环保重点企业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到2010年,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考核办法

  (一)基本要求。

  “双三十”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重点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重点县(市、区)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和重点工程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重点企业要把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工程措施。

  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和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当地设区市政府预审,设区市政府2月底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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