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4月底前完成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分工协作原则。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主体
  自治区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
  自治区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单位。
  三、编制内容
  (一)目录编制
  1.政府及政府部门
  (1)单位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