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和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推动失业预警制度建设,加强失业预防和失业调控。加快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
(十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好“老工伤”问题。积极探索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十五)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机构移交工作。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十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全面完成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和挤占挪用基金清还工作。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检查。完善和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控运行情况评价体系,实现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建立和推进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挤占挪用和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力度。推动市、县(区)全面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实监督机构力量。
(十七)稳步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指导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社会保险咨询、参保登记、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等工作。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能力认证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
三、加大劳动者维权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八)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力争实现年底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促使企业和工业园区普遍建立“自我调节、平等协商、劳动保障制度落实、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赢”的协调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机制。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十九)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工资分配工作。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研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继续做好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严格控制垄断企业工资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对高收入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以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农村地区“四小”企业用工情况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监察执法人员,解决监察执法经费,配备必要的办案设施。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行为。全面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主办监察员制度。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对城镇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将乡村用工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