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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2 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报省防指。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3 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督促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按照各自的权限做好各类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4 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会商,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防汛救灾工作。
  (2)市防指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官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
  (3)当险情超出本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防指报请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协助。
  (4)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5 扩大应急响应
  5.5.1 扩大应急条件当突发超强特大暴雨,预计未来2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或黄河发生超标准洪水预报等特别紧急情况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扩大应急状态。
  5.5.2 扩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令黄河、城市、内河相应防办和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紧急启动相应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办。建议市政府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救灾工作。市防指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专题播出预警信息。
  要求各级政府、各单位动员一切力量,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官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当险情超出本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防指报请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协助。
  5.6 响应结束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指确定应急响应结束,报市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批准后,市防办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7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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