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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基桩检测规程》(SJG09-2007)的通知

  7.4.11 桩身完整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F(d下标)(t(1下标))-△R+F(u下标)(t(x下标))
  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d下标)(t(1下标))-F(u下标)(t(x下标))      (7.4.11-1)

               1
  F(d下标)(t(1下标))=___[F(t(1下标))+Z·V(t(1下标))]  (7.4.11-2)

               2
               1
  F(u下标)(t(x下标))=___[F(t(x下标))-Z·V(t(x下标))]  (7.4.11-3)

               2
  式中 β——桩身完整性系数;
     △R——缺陷以上部位土阻力的估计值(kN),等于缺陷反射波起始点的力与速度乘以桩身截面力学阻抗之差值,取值见图7.4.11。
  图7.4.1 1 桩身完整性系数计算(略)
  7.4.12用桩身完整性系数评价桩身完整性类别可按表7.4.12的规定进行。

表7.4.12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类别   β值     
  Ⅰ    β=1.0   
  Ⅱ    0.8≤β<1.0
  Ⅲ    0.6≤β<0.8
  Ⅳ    β<0.6   


  7.4.13桩身最大锤击拉(压)应力和桩锤实际传递给桩的能量应分别按本规程附录C的相应公式计算。
  7.4.14 检测报告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6.4条的规定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2 桩身波速及J(c下标)值。
  3 实测贯入度。
  4 对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的,还应包含拟合曲线、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
  5 对试打桩和打桩监控,还应包含采用的桩锤型号、锤垫类型以及监测得到的锤击数、桩侧和桩端静阻力、桩身锤击拉应力和压应力,桩身完整性以及桩锤能量传递比随入土深度的变化。

8 低应变法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桩径小于或等于1600mm的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
  8.1.2 本方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根据桩底反射信息确定。
  8.2 仪器设备
  8.2.1 检测仪器应具有信号显示、储存和处理分析功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3055的有关规定。
  8.2.2 传感器应采用压电式加速度传感器,宜备有不同类型的激振设备(力锤或力棒)供选用。
  8.3 检测工作
  8.3.1 桩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凿除桩顶浮浆及松动部分,露出密实的混凝土。
  2 根据激振及安装传感器的要求,将桩顶表面上传感器安装点和激振点打磨成直径宜为100mm的光滑平面,光滑平面与桩轴线垂直。
  8.3.2 安装传感器及选择激振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应与桩顶面垂直,安装位置应避开钢筋笼主筋的影响;用耦合剂粘结时,应具有足够的粘结强度,严禁采用手扶方式。
  2 实心桩上的传感器安装点宜在距桩中心2/3半径处,激振点位置应选择在桩中心。
  3 空心桩上的传感器安装点与激振点宜在同一水平面上,他们与桩中心连线形成的夹角宜为90(。上标),激振点与传感器安装点宜在桩壁厚的1/2处。
  8.3.3 用力棒或力锤激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对比测试,选择适当的力棒或力锤。
  2 力棒激振时,应自由下落,不得连击。
  3 用力锤敲击时,应垂直桩顶面施力。
  8.3.4 检测参数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定桩长应为桩顶测点至桩底的施工桩长。
  2 桩身波速可根据实测经验初步设定。
  3 时域信号记录长度应在2L/C时刻后不少于5ms,采样点数不宜少于1024点,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波速合理选择。
  4 传感器的设定值应按检定或校准结果设定。
  8.3.5 检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对电源、仪器、传感器、连线、接头等进行检查,确保测试系统各部分之间连接正常。
  2 实测信号必须有良好的一致性,每个检测点的有效信号数量不宜少于3个;对发现有缺陷的桩应改变检测条件多次检测,以相互验证。
  3 检测中应随时检查所采集信号的质量,信号应无零漂现象,幅值不应超过测量系统的量程。
  4 对于桩径小于或等于800mm的桩测点不应少于2个;对于桩径大于800mm的桩测点不应少于3个;当测试信号一致性较差时,应分析原因,增加检测点数量。
  8.4 检测结果
  8.4.1 实测时域信号可使用指数或线性放大、滤波和旋转等方法进行处理,处理参数应在合理范围内选取,保证检测信号不失真。
  8.4.2 桩身完整性分析应以时域信号分析为主,必要时结合频域信号辅助分析,并结合施工、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
  8.4.3 确定桩身波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桩身波速C可根据实测信号的特征按下列公式计算:
     2L
   C=_________
    t(r下标)           (8.4.3-1)
  C=2L·△f
                 (8.4.3-2)
  式中 L——桩长(m):
     t(r下标)——速度波第一峰与桩底反射波峰间的时间差(s);
     △f——幅频曲线上桩底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Hz)。
           -
  2 桩身波速平均值C可根据有代表性的若干根桩的桩身波速c(i下标)按下式计算:(公式略)

  式中 n——参加桩身波速平均值计算的桩数,n≥3;
     C(i下标)——第i根桩的桩身波速。
  3 当无法按上款确定时,桩身波速平均值速可根据本地区相同桩型及成桩工艺的其他桩基工程的实测值,结合桩身混凝土的骨料品种和强度等级综合确定。
  8.4.4 桩身第一个缺陷位置应按下式计算:
        1
  x(1下标)=— C·t(r1下标)       (8.4.4-1)
        2
  式中 x(1下标)——第一个缺陷位置距桩顶的距离(m);
     t(r1下标)——速度波第一峰与缺陷反射波峰间的时间差(s):
                         -
     C——受检桩的桩身波速(m/s),无法确定时用C代替。
  8.4.5 桩身完整性类别宜按表3.6.2和表8.4.5的规定综合判定:

表8.4.5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
  ┃  类别 ┃  特征                                 ┃
  ┣━━━━━╋━━━━━━━━━━━━━━━━━━━━━━━━━━━━━━━━━━━━━┫
  ┃  Ⅰ  ┃无缺陷反射波,桩底反射波明显,波速正常                  ┃
  ┣━━━━━╋━━━━━━━━━━━━━━━━━━━━━━━━━━━━━━━━━━━━━┫
  ┃  Ⅱ  ┃有轻微的缺陷反射波,桩底反射波较明显,波速基本正常            ┃
  ┣━━━━━╋━━━━━━━━━━━━━━━━━━━━━━━━━━━━━━━━━━━━━┫
  ┃  Ⅲ  ┃有较强的缺陷反射波,其他特征介于Ⅱ类和Ⅳ类之间              ┃
  ┣━━━━━╋━━━━━━━━━━━━━━━━━━━━━━━━━━━━━━━━━━━━━┫
  ┃  Ⅳ  ┃有严重的缺陷反射波或周期性缺陷反射波,无桩底反射波:或因桩身浅部严    ┃
  ┃     ┃重缺陷使波形呈现低频大振幅衰减振动,无桩底反射波             ┃
  ┣━━━━━┻━━━━━━━━━━━━━━━━━━━━━━━━━━━━━━━━━━━━━┫
  ┃注:当实测信号无反射波出现时,应结合场地地质条件、桩型、施工工艺、检测经验等因素综  ┃
  ┃合判定,必要时采取其他检测方法验证。                         ┃
  ┗━━━━━━━━━━━━━━━━━━━━━━━━━━━━━━━━━━━━━━━━━━━┛

  8.4.6 对于灌注桩,分析时应区分桩身截面渐变后恢复至原桩径并在该阻抗突变处的一次反射,或扩径突变处的二次反射,结合成桩工艺和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判定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必要时,可采用其他相关方法辅助判定。
  8.4.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桩身完整性判定宜结合其他检测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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