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 单位工程各类工程桩抽样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工程桩抽样检测方法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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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径(mm)┃ 类型 ┃检测方法 ┃ 同类型桩抽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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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静载法抽检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 ┃
┃ ┃ ┃静载法 ┃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
┃ ┃ ┃或高应变法 ┃或高应变法抽检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 ┃
┃ <800 ┃各类桩 ┃ ┃ ┃
┃ ┃ ┃ ┃少于5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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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低应变法抽检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 且每承 ┃
┃ ┃ ┃低应变法 ┃ ┃
┃ ┃ ┃ ┃台下不应少于1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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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端持力层为强风化 ┃静载法 ┃静载法抽检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 ┃
┃ ┃层(或以上十层), ┃ ┃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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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低应变法 ┃低应变法或超声法抽检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
┃ ┃≤8000kN的灌注桩 ┃或超声法 ┃30%,且每承台下不应少于1根。 ┃
┃ ≥8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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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端持力层为中风化 ┃钻芯法 ┃钻芯法抽检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5%,且不应少 ┃
┃ ┃层(或以下岩层), ┃ ┃于10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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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低应变法 ┃低应变法或超声法抽检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
┃ ┃>8000kN的灌注桩 ┃或超声法 ┃30%,且每承台下不应少于1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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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用高应变法代替静载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应在同一工程做不少于3根桩的 ┃
┃ 静载法与高应变法对比试验,并应将对比试验的资料列入检测报告中。 ┃
┃ 2 当桩径小于或等于1600mm时,可采用低应变法或超声法。当桩径人于1600mm时,应 ┃
┃ 全部预埋声测管。 ┃
┃ 3 对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大于8000kN的灌注桩,当设计方有要求且场地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
┃ 静载法。 ┃
┃ 4 对桥梁的基桩应100%检测桩身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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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验证检测与扩大抽检
3.5.1 当对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应选择以下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检测:
1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2 对预制桩采用低应变法的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
3 对灌注桩采用低应变法或超声法的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
4 对钻芯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5 对高应变法判定的单桩承载力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静载法验证。
3.5.2 当基桩的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扩大抽检。扩大抽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扩大抽检完成后,应根据全部检测结果综合判定。
2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超声法抽检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小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Ⅲ、Ⅳ类桩数的2倍扩大抽检;当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或等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在未检桩中再取总桩数的30%扩大抽检。若两次抽检中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或等于两次抽检桩数总和的20%时,该批桩应全部检测桩身完整性。
3 当静载法、高应变法或钻芯法的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桩数的2倍扩大抽检。
3.6 检测结果与报告
3.6.1 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承载力检测应给出单桩承载力检测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钻芯法检测应给出单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岩土层性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3.6.2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对各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表3.6.2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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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身完整性类别 ┃ 分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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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类桩 ┃桩身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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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类桩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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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类桩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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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类桩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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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测的结果。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3.6.4 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委托方名称,委托日期,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型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 地质条件描述。
3 受检桩的桩号、桩位和相关施工记录。
4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 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6 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3.6.5报告上应有主要检测人员、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并应加盖检测单位的检测专用章。
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方法适用于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4.1.2工程桩抽样检测,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破坏。
4.2 仪器设备
4.2.1 加载装置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当采用2台及2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试桩轴线重合。
4.2.2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锚杆)横梁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锚杆)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 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3 应对锚桩(锚杆)抗拔力(如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等)进行验算;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宜少于4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