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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依法严查焚烧作物秸秆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关键时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重点实施范围内要固定专人,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作物秸秆行为。对发现的焚烧作物秸秆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扶持政策
  2008年,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主要用于重点区域,并对非重点区域给予适当扶持。具体为: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和保护性耕作的,按实际实施面积每亩补贴30元(其中,秸秆还田补贴20元、保护性耕作补贴10元);实施秸秆青贮的,每青贮1亩作物秸秆补贴30元;实施秸秆建材、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气化、秸秆养藕、生物反应堆等利用方式的每消耗1亩作物秸秆补贴30元;对扩大秸秆加工规模的企业,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扶持;增加购机补贴额度,并优先补贴免耕机械;及时安排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管理和技术推广经费。扶持资金要统一整合,集中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制定并监督实施。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阶段(2008年麦收前)。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发动,部署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构,逐级签定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意义以及补贴政策、技术措施等。同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2008年夏秋收获季节)。组织精干人员,深入乡村田间,调查掌握玉米等作物的种植面积和详细布局,逐区域逐地块落实综合利用具体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同时,加强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巡逻检查,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底前)。在各县(市)、区政府自查和总结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并召开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总结大会。
  六、督导考核
  (一)工作督导。市政府成立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督导组,深入各县(市)、区检查督导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秸秆禁烧等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农业、环保、科技、财政、监察、公安、交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全力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二)工作考核。将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各级责任目标考核。对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效果良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出现焚烧现象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人事局、农业局和环保局制定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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