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价格监测和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和价格动态,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品种和经营者,要进行重点监测和跟踪调查,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分析材料,防止连锁反应。落实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值班值守制度。对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调价备案的,或虚构调价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领导,确保调价备案措施的顺利实施。实行调价备案是对价格进行临时干预的一项主要措施,是保持当前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从全局的、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加快进度,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我省顺利实施。各地价格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好这项措施。要尽快上报需调价备案的经营者名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地要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将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于1月 22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农医处,相关负责人员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从1月22日起,每周五将有关调价备案措施落实情况报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2652671,电子信箱:wjj2652671@126.com;各市调价备案目录报省物价局农医处,联系电话:0551-2629552,电子信箱:nchyy2006@126.com。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

  附件:1.安徽省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

  2.调价备案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08年1月21日

  附件1
  安徽省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

  1、成品粮(米、面粉)

  2、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

  3、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4、鸡蛋

  5、牛奶、奶粉

  6、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7、其他重要商品及其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2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