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号)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请示》(皖农机计财〔2007〕1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04号)执行两年以来,对加强市场农机产品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检验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04号文件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