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应均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若干部门开展试点工作。
四、基本做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部门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科学有序地推进工作。基本做法:
(一)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要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对涉及面广、裁量幅度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项目,要重点规范。
(二)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2)关于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3)关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4)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5)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