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东圳路与延寿路交叉口西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68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东圳路与延寿路交叉口西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49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6321.176平方米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略)。
二、该宗地收储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该地块的前期工作,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该宗地属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