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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工商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福州市行政区以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中级以上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 禁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机构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控制价等);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出招标文件;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资格后审项目由评标专家进行审查);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议纪要);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核对投标人身份;
  (七)组织开标、评标;
  (八)草拟施工合同;
  (九)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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