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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
(2001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三五”普法工作基本情况和《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第四个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的报告。
  会议认为,自1986年以来,我市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在保障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世纪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需要和实现“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的目标,顺利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市委批准了《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市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公民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长期性

  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是一项体现“三个代表”要求,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市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我市,某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和司法不公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市的工作任务还相当繁重。因此,要从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长期性。要通过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方略和宪法、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提高各族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同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同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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