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决定
( 2002年7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当前,在我市城市建(构)筑物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扰乱社会治安及经济秩序,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为迅速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政规章,依法查处这种违法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组织有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综合治理。对利用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尽快遏制这种违法活动泛滥的状况,净化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