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办法》的决定
(2007年5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其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国家机关的工作, 1995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办法》,2004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进行了修改。十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述职工作,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全面有效的实施监督法,决定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