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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3、2008年10月底前,各县政府根据省级确认数将本县农村“普九”债务划归到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建立全县农村“普九”债务台账。同时,按照农村“普九”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据实填写债务表格,将数据录入监管系统,上报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计算信息中心。
  4、2008年11月15日前,各县完成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制定上报工作。
  5、2008年11月16日至12月底前,由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结合省情,制定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实施方案,并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是深化农牧区综合改革的客观必然和重要内容之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州(地、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政府组织实施。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省财政、教育、审计、农牧、监察、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攻坚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工作格局和机制。各州(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格局和机制,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明确化债工作责任制,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抓好工作。
  省级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综改办的工作,做好对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综合服务,指导、督促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同时做好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有关财政激励机制,制定偿债资金的方案,安排、筹集下达化债专项补助资金,做好对县级财政部门偿债资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做好对全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监管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农牧厅配合负责做好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摸底、登记和公示等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各县上报的农村“普九”债务数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最终审计认定工作。在各县上报的审计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对各县农村“普九”债务数额,由省审计厅与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最终确认。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对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违纪查处工作。金融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解释、查询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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