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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明确化债顺序。各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牧区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完成了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地区可着手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八)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各县要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坚持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的工作原则,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和偿债资金拨付审核制度。债权人须持有效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县教育局提交偿债申请。县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债杈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县教育局将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债权人申请批复及时送达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从国库支付中心特设账户中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
  (九)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县教育局要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及时沟通和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本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要通过农村“普九”债务监管系统将偿还债务情况及时上报到州(地、市)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各州(地、市)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汇总后,上报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计算信息中心。
  (十)清理化债的时间和进度安排。根据国办发[2007]70号文件关于“其他省可在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3个县进行化债试点,试点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工作小组备案”的精神和省政府2008年确定的:“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省级投入,确保三年之内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化解工作”的目标任务。我省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从2008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确定在西宁市的湟中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县、民和县三个县先行试点,到2008年底完成其全部的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等另行下发。除三个试点县外,2009年、2010年全省每年分别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总额的50%。
  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其他地区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2008年4月至6月底前,全省各县按照上述统一规定完成对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登记、公示、锁定和上报等工作。
  2、2008年7月至9月底前,省审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对各县的农村“普九”债务的审核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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