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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确认工作。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采取由各县清理审计,省级抽查确认的方式进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上报的农村“普九”债务数据,要以县为单位进行认真审核。为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省级抽查面不得少于各县农村“普九”债权人总数的40%,并最终由省级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对各县的农村“普九”债务数据予以确认。
  (四)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实施方案。各州(地、市)、县(市、区)在完成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以县为单位尽快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由各州(地、市)汇总后报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含以下内容:化债的范围(农村牧区“普九”债务或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化债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五)偿还债务资金的筹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在坚持先确保偿债资金来源后进行偿还的工作原则下,县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人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省财政厅将根据中央财政关于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地区财政奖补办法,按照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建立有关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此项化债工作资金的支持力度,以调动各地开展化解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六)偿债资金的管理。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县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牧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省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偿债资金零余额账户、县财政设特设账户,对偿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务必按照中央财政的有关要求,对用于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得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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