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推动我省建筑利用太阳能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
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利用的重要意义
(一)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中重要的基本能源。随着经济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能源、环保成为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国家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是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建筑利用太阳能对缓解城乡公共用能和居民生活用能需求矛盾,改善生活和生产方式,减少对石化能源的依赖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省幅员辽阔,日照时间长,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太阳能辐射量最多的地区之一。推广建筑利用太阳能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广阔的前景。开发利用太阳能光伏照明、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采暖系统、被动式太阳房、太阳灶等技术,对改变城乡用能结构和消费模式,逐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为重点,以改变用能结构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太阳能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建筑利用太阳能的各项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