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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政发〔2008〕3号)


  为增添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08年1月28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廿一至正月十六);
  燃放时间:2008年1月28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廿一至正月十八)。2月7日、2月22日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日期允许7时至24时燃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市区范围内除规定销售网点外,其它地点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市区二环线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繁华商业街区等;
  6.市、区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8.府山、塔山、蕺山公园内,风景名胜区域内,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三、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基本条件
  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安监部门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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