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4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四条。
6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4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四条、第
八条。
6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51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6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71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1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8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40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72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
7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49号)第
二条、第
四条。
7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五条。
7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
7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二条、第
六条。
7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六条、第
七条。
77.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4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一条。
7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47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51号)市局的补充意见。
8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市局补充部分的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
8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62号)第
一条(三)“新办第三产业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统一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如年度中间领取营业执照,属6月30日之前的,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7月1日之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时间推延至下一年度”、第二条(三)“对享受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批复其减半征收所得税时,应同时明确减半征收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新入驻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已过减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申请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园区核发的产品黄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批复,自入驻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