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6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3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18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二条。
3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052号)第
一条、第
十三条中关于受理举报时限要求的内容、第
十七条中关于举报案件查办完毕时限要求的内容、第
二十四条。
3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1998]040号)第
三条。
3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3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38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
3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2号)第
三条㈠“3.凡经考核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⑶产品出口企业证书;⑷产品出口实绩报表;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文书的通知》(京国税法[1999]236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诉权告知部分。
4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9]208号)第
二条、第
三条(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统一为‘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件: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样式(五种)。
4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7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4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9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4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8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
4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8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4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25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36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2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4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4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5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9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3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1999]53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1999]53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5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法[2000]303号)第
七条。
5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国税[2000]1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一条㈠“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国产设备订购清单;7.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