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9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外[1993]683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四条。
2.《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1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9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
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3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5.《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46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1.“本市原已批准按规定在‘八五’期间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传统名特食品,在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
6.《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京税二[1994]47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5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6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限额计税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工资性奖金、各种补贴、除劳保条例规定的高空、井下、冷库、高温、有毒、有害等劳保性津贴之外的各种津贴。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500元。企业发放的人均工资在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9.《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52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第
二条。
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8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1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5]089号)第
三条“对已申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购领1本(万元版),再次购领时应验旧售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只能供其一个月的用量”。
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第
二条、第
三条。
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9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01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03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39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04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6]17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十二、印章税务机关对相对人发出各种税务文书必须按以下规定加盖印章。1.处罚决定类文书用印按《征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相应税务机关的印章”、附件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登记)、附件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纳税申报)、附件1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发票)、附件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集贸市场)、附件1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中诉权告知部分。
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0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6]43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43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
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退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7]048号)第
二条。
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17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6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
二条、第
三条。
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0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京国税[1997]09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