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条 招标代理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并送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人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人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应将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申请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方法及结果送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送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应协助招标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在省综合性专家库中选聘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需委托招标代理人办理选聘评标专家手续的,应在委托合同中或另以书面方式授权招标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不得发表影响评标的意见,但可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整理与评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人应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文件、资料和记录,并将有关文件资料送省交易管理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