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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07]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本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凡从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如无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鼓励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应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人应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档案登记手续,其代理活动接受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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