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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本地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各级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场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二)实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凡进入我市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入市免检。对具有相关认证(认定)证书的产品实行抽检,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三)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市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四)实行市场自检制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主要农贸市场要建立检验室或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同时,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销售台帐。

  (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要在每个交易日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经销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对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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