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审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安排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对已审结的县区,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手续。2008年6月底完成各县区基金上解工作。
自2008年5月6日起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确需支付的由各县区上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同意后按程序支付。
四、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区属及其以下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基金收入按月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区支出户。
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在一定期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西省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办法另行制订),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风险储备金。
(二)基金征缴
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五统一”的目标,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商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商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商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商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和印发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目录的通知》(商政劳社发[2004]271号)的规定执行。费率的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