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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市区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物的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市区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物的通告
(商政发〔2008〕12号)


市区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城市“五化”工程,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树立商洛中心城市新形象,市政府决定拆除市区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北新街、工农路、名人街、通江路、江滨大道、东新路、东环路、团结路、南街、南门路、香菊路、文卫路、移动路、和平路等市区14条主要街路两侧侵占道路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的建筑物以及座压城市地下管线和生活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实体围墙和临时棚亭。

  二、拆除期限:从2008年5月15日开始至2008年8月15日结束,共计3个月时间。

  三、拆除工作由市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拆迁组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及市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沿街路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自行拆除。否则,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五、对列入实施拆迁范围且三证齐全(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拆迁后政府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依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予以补偿。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或自行拆除损失较大的单位,新建项目中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六、对不能提交三证的,由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七、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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