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协商省财政厅同意,在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暂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资金,包括政府、集体、个人所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核算。市、县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前,应将经核算所需的费用足额预存入“社保专户”。集体、个人应缴交的部分,从征地预存款中扣缴预存,征地预存款数额相应扣除该部分资金数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告之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将预存在社保专户中的资金及时缴入地方国库。申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助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预存。省国土资源厅对未按规定足额预存入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将预存的资金按规定标准记入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或地方统筹准备金账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预存入“社保专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社会的监督。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社保专户”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市上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并填报有关备案表(见附件2)。具体上报内容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基本情况:开展工作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等。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责任制、建立制度情况、农保机构编制、存在问题等。
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不受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