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征地审批中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善征地审批程序,严格征地审批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中必须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听证会应通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从2008年3月1日起,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报国家批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要附上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要附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样本见附件1)包括三方面内容: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是否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地所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落实、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
二、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其中,各级政府要承担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发放老年津贴、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的资金,逐步建立起公共财政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集体补贴部分从征地补偿款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在征地补偿款中个人所分得部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