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7〕18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
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继续认真抓好《
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开展宣传。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劳资干部的培训,使法律和规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落实到基层。
二、依法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各地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抓紧建立促进就业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并充分利用协调机制推动工作,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重大问题。要依照《
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订相关职能部门促进就业责任分工考评方案。要依照《
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订考评下级政府办法,利用考核监督机制解决难点问题。
三、高度重视研究解决经费投入问题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根据明年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测算,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要依法做好预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省政府3号文有规定的要按省政府规定进行预算。要依法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经费预算并列入财政预算方案,确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来源。同时要积极协调,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