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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5、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情况;

  6、经济建设布局和主导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情况;

  7、社会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等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

  8、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旅游、民族宗教、侨台务、档案等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10、重要江河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11、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12、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计划、实施及绩效评估情况;

  13、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4、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理意见;

  15、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1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1、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方案;

  3、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四)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1、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情况;

  2、市人民政府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内容。

  (六)市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市人大代表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市政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给予支持或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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