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
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内容
(一)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所列内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主要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4、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和超收收入的安排;
5、本级财政决算;
6、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节能减排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7、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4、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