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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8年4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重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扶助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复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
  (1)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
  (2)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
  (3)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4)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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