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一般保存5年。
市环保局对某些联单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在衢州市范围内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至处置中心处置,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市处置中心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次年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工业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工业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
转移的工业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从市外向衢州市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浙江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衢州市的,应持有浙江省环保局、移出地省级环保局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从浙江省其他地区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衢州市的,应经市环保局同意,并持有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八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