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2分)。
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帐目清晰、规范,得2分。否则不得分。
3、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2分)。
2008年11月20日前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得2分。否则不得分。
(四)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10分)
1、有无违法批地(6分)。
经查年内本市、县(市、区)无违法批地,得6分,有违法批地,每发现一件,扣2分,扣完6分为止。
2、有无违法用地(2分)。
经查年内本市、县(市、区)无违法用地,得2分,有违法用地,每发现一件,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3、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要求上报备案(2分)。
年内市、县(市、区)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要求上报备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5分)。
1、耕地占补台帐(6分)。
市、县(区)建立补充耕地台帐,得2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且占补平衡,得2分;在报批建设项目时,按要求交纳耕地开发垦费,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补充耕地项目管理(9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自治区安排的项目不作为占补平衡的项目)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来源、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齐全、规范的手续和资料,得9分,否则不得分。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15分)
1、组织领导(3分)。
(1)建立健全市、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工作进度、成果质量目标责任制,对每个阶段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每半年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调查质量(5分)。
(1)制定市、县(区)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土地调查相关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3)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范、标准实施调查,资料完整,得1分。否则不得分。
(4)调查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核查技术规定,分阶段成果通过监理机构检查和自治区验收,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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