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4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2分)。
市、县(区)、乡(镇)、村按要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检查工作(2分)。
市、县(区)两级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有工作总结,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年内有无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4分)。
经查全年无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情况(有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情况,但能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得4分。以发现的案件数扣分,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4分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20分)。
(1)落实建设资金(7分)。
落实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20%用于农业开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得7分(以市、县财政部门拨款凭证为依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复印提供)。
按实际落实量的比例确定得分,落实5%,得2分;落实10%,得4分;落实15%,得6分;全部落实得7落实分,否则不得分。
(2)设立示范区(3分)。
各市、县(区)设立了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得3分。
各市、县(区)未设立或未达到设立要求,扣3分。
(3)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5分)。
初步建立了基本农田数据库,落实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基础资料调查,包括位置、界线、地类和权属等数据更新、图件编绘、面积测量等工作,并在10月30日前上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得5分,否则不得分。
(4)基本农田示范区内保护标志牌(4分)。
示范区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统一规范设立,得2分;示范区内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志牌及建筑物标识统一规范设立,得2分;否则不得分。
(5)基本农田示范区内保护地块落实到户(6分)。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应当明确,与实际一致,并在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证书上注有保护面积。每个示范区抽查6户农户,一户没有落实,扣1分,扣完6分为止。
(三)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0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6分)。
年内市及所辖县(市)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得6分。各市、县(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突破自治区下达建设用地指标1-10%,扣1分;突破11-20%,扣2分;突破21-30%,扣3分;突破31-40%,扣4分;突破41-50%,扣5分;突破51%以上,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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