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自治区政府下达指标为准(含农垦);保护制度指市、县(区)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保护责任指市、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本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志指基本农田保护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建设指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三)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准。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耕地补充任务。2008年度城市、集镇、村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不能补充耕地的,一律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任务,以本年考核要求为准。
三、考核办法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2008年底全市土地变更调查的面积为准,未达到保有量的,不得分。山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5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7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分)。
完成银川市下达目标责任面积,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分)。
在建立落实了“六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的得2分。未按要求健全制度的,缺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1分)。
责任人落实到位,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4)基本农田保护标志(2分)。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全部落实,内容齐全、建设规范及对年内新建保护标志牌和往年建立的保护保护标志牌进行维修、粉刷,得2分。未落实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