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地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1.03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1.04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05 浙江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设计规范
2.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2.02 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2.03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2.04 学校内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2.05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2.06 学校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