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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当地统征部门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 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 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 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树木;
  (五) 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挡施工车辆通行,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工程施工损坏路产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予以修复。
  第七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按政策规定需要评估的房屋,应当由统征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陕政办发〔2007〕107号文件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浇地(含菜地)每亩18000元;川地(含旱平地)每亩12000元;坝地(含台地)每亩10000元;坡地每亩5000元;林地、草地每亩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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