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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7]16号 2007年8月1日)


  为保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完好、整洁、畅通,加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行人通行安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清理整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市区内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
  二、清理整顿内容和标准:
  (一)维修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设施,清除乱贴乱画,达到无破损、无残缺、无垃圾、无积水,设施完好、整洁;
  (二)清理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无证经营、乞讨行为,达到秩序井然,环境良好;
  (三)整治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灯饰亮化和广告设施,达到规范、安全、整洁、完好。
  三、被列为清理整顿的事项,由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设施管护部门按照清理整顿规划的的要求于8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对违法占用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六、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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