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延安市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陈强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延安市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机制,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社会团体、中省驻延单位的干部职工、居民,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市辖区内居住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育龄人口。
学习、旅游、就医或者因公从事其它活动者除外。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日常工作,市、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日常事务。
流动人口较集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可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应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计生干部,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计生干部。
各级政府及单位应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