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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生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它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依法由市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于三十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较大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县市区政府参照规定执行。其中,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及在市级和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它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期批复结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于三十日内报有相应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外地企业在我市辖区内进行施工建设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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