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因违规支付的违约金总额的3%设为投诉奖励基金(该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计帐、单独核算),用于奖励投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医保政策的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参保职工及家属、亲友等,有权利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投诉,投诉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的,将投诉事实中违规总费用的10%奖励给投诉人,奖励费用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因医(药)务人员责任和技术造成的医(药)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市内未持医保IC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特殊病除外)。
第四十二条 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美容、交通肇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三条 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考察、讲学期间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 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诊疗规范、服务设施范围、开支范围、不予开支范围等其它内容,按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它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对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患大病,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数额过大,确实影响个人生活的,参保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困难救助。
第四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患、管三者发生纠纷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