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行器官、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参保患者先自付总费用的4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58%(市内、转院及异地参保职工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六条 部分普遍开展的高新技术治疗项目:介入(心脏介入除外)、射频消融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10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市内、转院及异地参保职工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内参保职工发生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列的医疗行为时,必须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八条 异地人员是指:(1)参保职工退休(含退养)后安置在参保所在行政辖区之外一年以上(含一年)的;(2)常驻外地(外地施工、驻外办事机构、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工作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3)公差、公休、探亲的在职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异地人员中的退休、退养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可申请在居住地选择三所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各一家)就医,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满一个参保年度可变更一次。
第三十条 异地人员中的退休、退养人员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填写《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异地参保职工本人完善《陕西省咸阳市异地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两份,一份留存单位,一份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随《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一起报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异地人员中的退休、退养人员确因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异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所选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诊手续一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