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按实际发生且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据实结算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留待年终综合考核后按考核规定予以支付,综合考核标准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费用的自付比例为: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个人先自付10%;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7500(含7500)元,个人先自付12%;乙类药品总费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个人先自付15%;乙类药品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个人先自付20%(门诊特殊病除外)。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抢救、手术使用全血或成份血,个人自付费用的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药品目录》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使用目录之外的药品,要告知患者,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严禁以药易药。
  第十八条 材料费用(冠脉支架、髋关节、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规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计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剩余的费用与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材料费用自付比例表

  第十九条 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参保职工先自付总费用的20%,剩余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市内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出具病情摘要,确系急诊可先检查,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