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保职工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医保IC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
第七条 参保职工可持医保IC卡和医院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或根据自身病情直接到定点药店选购非处方药品,其费用从本人医保IC卡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的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
第八条 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费用凭医保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的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
第九条 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需住院治疗时,持本人医保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颁布)的,出院时,除个人自付部分(起付标准金、自付比例金、自费药品费、自费项目等费用)外,其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用医保IC卡直接结算。
第十条 起付标准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设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表略)
咸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金
咸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8万元。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
参保职工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个人分担。参保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职工负担13%,退休人员负担11%;参保职工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8%;参保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职工负担8%,退休人员负担6%,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跨参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参保年度已发生未报销医疗费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单位年检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